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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一审获刑十七年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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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近日,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担任原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旗长、巴彦淖尔盟副盟长、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乌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13万元、美元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欧元58万元、美元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被告人侯凤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妻子杨秀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侯凤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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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书记侯凤岐(正厅级)立案侦查。

  2016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决定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并交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4月21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10日-1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乌海市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告人杨秀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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